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附

关于印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认证监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解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年11月20日

附件: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或处罚的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经办案机关确认,依法受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认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明确野生动物学名、保护级别及获取渠道;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需明确其驯养繁殖的基本情况;

(三)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基本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

(四)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需按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比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

(五)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I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无地方标准的,比照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八条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无地方标准的,比照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九条野生动物产品(制品),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产品(制品)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产品(制品)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犀牛角、象牙等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按国家特别规定的价值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比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新发现的且没有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可经办案机关确认,比照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办案机关已查明实际交易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非法市场交易价格不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第十四条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野生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野生动物个体的价值。

第十五条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资料以及实物勘验的情况,对案件涉及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并对价格认定结论所对应的价格认定目的、基准日期、价格定义、所处市场区域等前提条件进行限定说明。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附后。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林护字〔〕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已于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2、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三)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规定,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四)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由林业部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五)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分工管理权限,分别经林业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每核发一份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每核发一份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狩猎证,每核发一份狩猎证,收取工本费5元。

六、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七、《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林业部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确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价值标准,由林业部确定。

八、收费单位应向指定的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九、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部专户储存。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搞基本建设、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管理费收费标准(元/只)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名称

(元/只)

蜂猴(所有种)

熊猴

台湾猴

豚尾猴

叶猴(所有种)

金丝猴

0

长臂猿

马来熊

大熊猫

00

紫貂

貂熊

熊狸

云豹

0

4

雪豹

0

亚洲象

0

蒙古野驴

西藏野驴

野马

0

野骆驼

0

鼷鹿

黑麂

白唇鹿

坡鹿

梅花鹿

0

豚鹿

0

麋鹿

野牛

野牦牛

普氏原羚

0

藏羚

高鼻羚羊

扭角羚

00

台湾鬣羚

赤斑羚

塔尔羊

北山羊

河狸

0

短尾信天翁

白腹军舰鸟

白鹳

黑鹳

朱环

00

中华秋沙鸭

0

金雕

白肩雕

玉带海雕

白尾海雕

虎头海雕

拟兀鹫

胡兀鹫

细嘴松鸡

斑尾榛鸡

雉鹑

四川山鹧鸪

海南山鹧鸪

黑头角雉

红胸角雉

灰腹角雉

黄腹角雉

虹雉(所有种)

褐马鸡

蓝鹇

黑颈长尾雉

白颈长尾雉

黑长尾雉

孔雀雉

绿孔雀

黑颈鹤

白头鹤

丹顶鹤

白鹤

0

赤颈鹤

鸨(所有种)

0

遗鸥

四爪陆龟

鳄晰

0

巨晰

扬子鳄

0

中华蛩蠊

金斑啄风蝶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名称

(元/只)

短尾猴

猕猴

藏酉猴

穿山甲

黑熊

1

棕熊(包括马熊)

1

小熊猫

1

石貂

黄喉貂

斑林狸

大灵猫

小灵猫

草原斑猫

荒漠猫

丛林猫

猞猁

1

兔狲

金猫

渔猫

麝(所有种)

河麂

马鹿(包括白臀鹿)

1

水鹿

驼鹿

黄羊

藏原羚

鹅喉羚

鬣羚

斑羚

岩羊

盘羊

海南兔

50

雪兔

50

塔日木兔

50

巨松鼠

角piti

80

赤颈piti

80

鹈鹕(所有种)

鲣鸟(所有种)

80

海鸬鹚

黑颈鸬鹚

黄嘴白鹭

50

岩鹭

50

海南虎斑开

50

小苇开

50

彩鹳

1

白环

黑环

彩环

白琵鹭

黑脸琵鹭

红胸黑雁

白额雁

80

天鹅(所有种)

80

鸳鸯

80

其它鹰类

隼科(所有种)

黑琴鸡

柳雷鸟

岩雷鸟

镰翅鸟

花尾榛鸡

80

雪鸡(所有种)

血雉

80

红腹角雉

藏马鸡

蓝马鸡

黑鹇

白鹇

80

原鸡

50

勺鸡

80

白冠长尾雉

锦鸡(所有种)

80

灰鹤

60

沙丘鹤

白枕鹤

蓑羽鹤

长脚秧鸡

50

姬田鸡

50

棕背田鸡

50

花田鸡

50

铜翅水雉

50

小杓鹬

50

小青脚鹜

50

灰燕行

50

小鸥

50

黑浮鸥

50

黄嘴河燕鸥

50

黑嘴端凤头燕鸥

50

黑腹沙鸡

绿鸠(所有种)

80

黑颏果鸠

80

皇鸠(所有种)

80

斑尾林鸽

80

鹃鸠(所有种)

80

鹦鹉(所有种)

80

鸦鹃(所有种)

50

号形目(所有种)

80

灰喉针尾雨燕

50

凤头雨燕

50

橙胸咬鹃

50

蓝耳翠鸟

50

鹳嘴翠鸟

50

黑胸蜂虎

50

绿喉蜂虎

50

犀鸟科(所有种)

白腹黑啄木鸟

50

阔嘴鸟科(所有种)

80

八色鸫科(所有种)

凹甲陆龟

50

大壁虎

50

虎纹蛙

50

伟铗虫八

50

尖板曦箭蜒

50

宽纹北箭蜒

50

中华缺翅虫

50

墨脱缺翅虫

50

拉步甲

50

硕步甲

50

彩臂金龟(所有种)

50

叉犀金龟

50

双尾褐凤蝶

80

三尾褐风蝶

80

中华虎凤蝶

80

阿波罗绢蝶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格〔〕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号)的规定,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通知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四、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五、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

六、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附件:

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文名

学名

规格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国家保护级别

国际公约附录

兽纲MAMMALIA

食肉目

鼬科

水獭所有种

CARNIVORA

Mustelidae

Lutraspp.

幼体/亲体

0

小爪水獭

Aonyxcinerea

幼体/亲体

鳍足目所有种

PINNIPEDIA

幼体/亲体

海豹

幼体/亲体

海狮

幼体/亲体

海狗

幼体/亲体

海牛目

儒艮科

儒艮

SIRENIA

Dugongidae

Dugongdugong

幼体/亲体

0

鲸目

喙豚科

白豚

CETACEA

Platanistidae

Lipotesvexillifer

幼体/亲体

00

海豚科

中华白海豚

Delphinidae

Sousachinensis

幼体/亲体

0

江豚

Neophocaenaphocaenoides

幼体/亲体

2

其它鲸类

(cetacea)

幼体/亲体

0

爬行纲REPTILIA

龟鳖目

龟科

地龟

TESTUDOFORMES

Emydidae

Geoemydaspengleri

幼体

亲体

40

三线闭壳龟

Cuoratrifasciata

幼体

亲体

云南闭壳龟

Cuorayunnanensis

幼体

亲体

海龟科

龟

Cheloniidae

Carettacaretta

幼体

亲体

20

绿海龟

Cheloniamydas

幼体

亲体

20

玳瑁

Eretmochelysimbricata

幼体

亲体

50

0

太平洋丽龟

Lepidochelysolivacea

幼体

亲体

50

0

海龟科其它种

幼体

亲体

30

0

棱皮龟科

棱皮龟

Dermochelyidae

Dermochelyscoriacea

幼体

亲体

60

鳖科

Trionychidae

Pelochelysbibroni

幼体

亲体

50

0

山瑞鳖

Trionyxsteindachneri

幼体

亲体

20

鳄目所有种

(扬子鳄除外)

CROCODYLIAspp.

幼体/亲体

0

两栖纲AMPHIBIA

有尾目

隐鳃鲵科

大鲵

CAUDATA

Cryptobranchidae

Andriasdavidianus

幼体

亲体

20

蝾螈科

细痣疣螈

Salamandridae

Tylototritonasperrimus

亲体

1

50

镇海疣螈

Tylototritonchinhaiensis

亲体

1

50

贵州疣螈

Tylototritonkweichowensis

亲体

1

50

大凉疣螈

Tylototritontaliangensis

亲体

1

50

红瘰疣螈

Tylotoritonxerrucosus

亲体

1

50

鱼纲PISCES

鲈形目

石首鱼科

黄唇鱼

PERCIFORMES

Sciaenidae

BahabaFlavolabiata

幼体

亲体

0

杜父鱼科

松江鲈鱼

Cottidae

Trachidermusfasciatus

幼体

亲体

0.05

海龙鱼目

海龙鱼科

克氏海马鱼

SYNGNATHIFORMES

Syngnathidae

Hippocampuskelloggi

幼体/亲体

鲤形目

胭脂鱼科

胭脂鱼

CYPRINFORMES

Catostomidae

Myxocyprinusasiaticus

幼体

亲体

0.05

鲤科

唐鱼

Cyprinidae

Tanichthysalbonubes

幼体

亲体

0.03

10

大头鲤

Cyprinuspellegrini

幼体

亲体

0.05

金线

Sinocyclocheilusgrahamigrahami

幼体

亲体

0.05

新疆大头鱼

Aspiorhynchuslaticeps

幼体

亲体

0.05

大理裂腹鱼

Schizothoraxtaliensis

幼体

亲体

0.05

鳗鲡目

鳗鲡科

花鳗鲡

ANGUILLIFOMES

Anguillidae

Anguillamarmorata

幼体

亲体

0.05

鲑形目

鲑科

川陕哲罗鲑

ACIPENSERIFORMES

Salmonidae

Huchobleekeri

幼体

亲体

0.05

秦岭细鳞鲑

Brachymystaxlenoktsinlingensis

幼体

亲体

0.05

鲟形目

鲟科

中华鲟

ACIENSERIFORMES

Acipenseridae

Acipensersinensis

幼体

亲体

2

0

达氏鲟

Acipenserdabryanus

幼体

亲体

2

0

匙吻鲟科

白鲟

Polyodontidae

Psephurusgladius

幼体

亲体

5

0

00

其它鲟鳇鱼类

幼体

亲体

1

文昌鱼纲APPENDICULARIA

文昌鱼目

文昌鱼科

文昌鱼

AMPHIOXIFORMES

Branchiostonatidae

Branchiostomabelcheri

幼体/亲体

10

珊瑚纲ANTHOZOA

红珊瑚目

红珊瑚科

红珊瑚

GORGONACEA

Coralliidae

Coralliumspp.

公斤

0

珊瑚类其它种

公斤

20

腹足纲GASTROPODA

中腹足目

宝贝科

虎纹宝贝

MESOGASTROPODA

Cypraeidae

Cypraeatigris

幼体/亲体

50

冠螺科

冠螺

Cassididae

Cassiscormuta

幼体/亲体

瓣鳃纲LAMELLIBRANCHIA

异柱目

珍珠贝科

大珠母贝

ANISOMYAR

pteriidae

pinctadamaxima

幼体/亲体

真瓣鳃目

砗磲科

库氏砗磲

EULAMELLIBRANCHIA

Tridacnidae

Tridacnacookiana

幼体

亲体

砗磲科其它种

幼体

亲体

蚌科

佛耳丽蚌

Unionidae

Lamprotulamansuyi

幼体/亲体

50

头足纲CEPHALOPODA

四鳃目

鹦鹉螺科

鹦鹉螺

TETRABRANCHIA

Nautilidae

Nautiluspompilius

幼体/亲体

00

肠鳃纲ENTEROPNEUSTA

柱头虫科

多鳃孔舌形虫

Balanoglossidae

Glossobalanuspolyranchioporus

幼体/亲体

玉钩虫科

黄岛长吻虫

Harrimaniidae

Saccoglossushwangtauensis

幼体/亲体

注:1、国家保护级别是指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级别;表中Ⅰ为一级保护,Ⅱ为二级保护。

2、国际公约附录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附录一、附录二;表中Ⅰ为附录一,Ⅱ为附录二。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

(林安字〔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至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株至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立方米至立方米或者幼树株至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至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立方米或者幼树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立方米或者幼树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三、其他规定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年8月20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年5月25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部

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渔发〔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为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理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4倍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如下:

(一)水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

(三)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产品的交易价格执行;没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5-20%核定执行。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国内已有规定的按国内规定执行;国内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

四、需要进行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的,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物种鉴定和价值估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林业部

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策通字〔〕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72号)和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

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不含标本)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低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予以确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四、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50%。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注: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44号),已经被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字〔1)号)替代。

国家林业局

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濒发〔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护发〔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严厉打击涉及犀牛角的非法贸易活动中,查获了大量非法出售、收购、运输、走私的犀牛角。为确保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我局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7号)的有关规定,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的价值标准确定为:每千克犀牛角的价值为25万元,实际交易价高于上述价值的按实际交易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

(林濒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林业局、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近年来,各地严格按照CITES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依法办理上述案件,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0号)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7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8号),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参照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纲或者同门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二、同属、同科、同目、同纲或者同门中,如果存在多种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存在多种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所处分类单元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但保护级别不同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仅有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三、同一案件中缴获的同一动物个体的不同部分的价值总和,不得超过该种动物个体的价值。

四、核定价值低于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的,以非法贸易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五、犀牛角、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继续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1〕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号)的规定核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海关等办案单位可以依据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定有困难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鉴定单位应该协助。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年9月17日

——本文结束——

观点无有高下,故可百家争鸣。

见解虽分左右,却能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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